董總:須因地制宜‧統一校董章程不利華小
02:54:00
(吉隆坡19日訊)針對教育部收集意見草擬統一董事會章程一事,董總表示,各校的董事會章程必須因地制宜,依照學校的管理狀況擬定,因此,統一各校董事會章程,不只限制董事會的權限,也對學校的發展不利。
董總要求當局必須依據教育法令,明確及肯定董事會無論在過去、現在以及未來對華小的貢獻,以及其合法地位。同時堅持董事會作為華小管理的機構,反對一切剝奪華校董事會的權力或合法化其剝奪董事會管理學校合理權力的措施。
董總要求當局必須依據教育法令,明確及肯定董事會無論在過去、現在以及未來對華小的貢獻,以及其合法地位。同時堅持董事會作為華小管理的機構,反對一切剝奪華校董事會的權力或合法化其剝奪董事會管理學校合理權力的措施。
董總是針對教育部公開致函邀請華小、淡小、教會學校及國民型中學董事長和校長參與該部舉辦的匯報會,以收集意見草擬統一董事會章程,發表文告表達立場,並列出3項教育法令明確規定華校董事會擁有管理的主權。
董總指出,無論是《1957年教育法令》、《1961年教育法令》還是《1996年教育法令》,都肯定董事會的貢獻,以及其合法地位。
董總說,事實上,自七十年代中期開始迄今,有關方面就無視法令所賦於華校董事會地位與權力,不時地嘗試通過行政管道,企圖推行各種措施去奪取董事會的權力。
“尤其是在《1996年教育法令》實施以後,至今有關學校董事會指南草案都尚未公佈,且鑒於在近年來有關當局所實行和華校董事會的職權有關的政策,如簽署支票的權利、學校食堂、販賣部、教師宿舍與禮堂等管理的主權等,都一再產生各項問題,引起爭議。”
董總指出,該會早於2008年完成《董事會章程範本》,以作為各校在擬定各自章程的參考文獻,歡迎各校辦學者向本會索取,或到董總網站下載(http://www.djz.edu.my/resource/)。
董總指出,無論是《1957年教育法令》、《1961年教育法令》還是《1996年教育法令》,都肯定董事會的貢獻,以及其合法地位。
董事會擁管理主權
“法令明確規定董事會作為負責學校管理機構的權力是不能質疑及被剝奪。根據教育法令,董事會是負責華小管理的機構。理所當然,董事會擁有管理學校的主權,這些主權包括簽署學校支票、管理食堂和禮堂等管理學校的主權。”董總說,事實上,自七十年代中期開始迄今,有關方面就無視法令所賦於華校董事會地位與權力,不時地嘗試通過行政管道,企圖推行各種措施去奪取董事會的權力。
“尤其是在《1996年教育法令》實施以後,至今有關學校董事會指南草案都尚未公佈,且鑒於在近年來有關當局所實行和華校董事會的職權有關的政策,如簽署支票的權利、學校食堂、販賣部、教師宿舍與禮堂等管理的主權等,都一再產生各項問題,引起爭議。”
捍衛校董應有權力
因此,對新指南有關董事會主權的界定與授權,董總極表關注之餘,也要吁請全國華校董事會及華社必須要配合該會的行動,以捍衛學校董事會應有的權力。董總指出,該會早於2008年完成《董事會章程範本》,以作為各校在擬定各自章程的參考文獻,歡迎各校辦學者向本會索取,或到董總網站下載(http://www.djz.edu.my/re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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